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发包情况极其多见,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比较多见。按照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在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在分析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机动车发包。机动车发包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他人(承包人),由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且按照各方的约定给发包人交纳一定的费用的行为。 在天津市,根据天津市《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4条的规定,机动车在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不光在天津市有类似规定,山东、重庆、河南等地的司法实践也是这样判决的,即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该做法的理论依据是西方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论”。机动车发包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他人,自己根据运营收入收取一定的费用,即获得“运行利益”,而承包人在承保过程中,负责机动车运行管理,有义务保障机动车的运行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承包人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天津市及其他许多城市,机动车发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转载请保留出处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自2008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微信:(微信:akyypk123)(电话同号)为您解答。. 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交通赔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