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诉讼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诉讼,其举证责任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市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分别按照如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主张自己受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应该对交通事故归责事实(也就是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者自己已经采取防范措施等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买卖以后但未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机动车的名义所有权人(机动车原登记人)对已经将机动车转移、交付给实际所有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主张机动车是被盗窃、抢劫的,其应该出具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地点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明确不同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为后续的索赔、起诉、应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转载请保留出处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自2008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微信:(微信:akyypk123)(电话同号)为您解答。. 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交通赔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