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一定年数之后,或者因为交通意外,都可能导致车辆损坏,需要将机动车送交修理机构进行修理。 在天津市,车送交维修期间,修理人员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惯用的法律主要有如下几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是,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送交维修期间,维修人员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这一特殊问题,在地方一些法规里有有规定,例如在天津市,根据《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第10条予以明确。即,机动车送交机动车维修机构维修期间,机动车维修人员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驾驶该机动车的维修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天津市,机动车送交维修期间,维修人员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是由机动车维修人员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自2008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微信:(微信:akyypk123)(电话同号)为您解答。. 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交通赔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