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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交通运输业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营运模式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挂靠人与另外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将挂靠人实际所有的车辆以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的实质是合法

      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交通运输业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营运模式——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挂靠人与另外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将挂靠人实际所有的车辆以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营运活动,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的实质是合法资质、证照、经营权,甚至是出于借用被挂靠人的企业信誉等等,主要表现为挂靠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际收入并不纳入被挂靠方的企业帐户,仅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保证金等费用。

      在市场经济中机动车挂靠经营主要表现为各种旅客运输中的挂靠行为,出租车挂靠经营及货运车辆的挂靠经营三种模式。具体而言,例如旅客运输中的挂靠行为,经营者准许其它车辆挂靠在自己名下,并以其名义对外从事旅客运输业务,此种情况因挂靠车辆造成旅客者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挂靠人及被挂靠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它两种情况也是一样。

      挂靠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车辆运营的行为是法律所禁示的。主要是因为取得经营资质的被挂靠人并不参与或者不完全参与实质经营,而是将部分或者全部经营资质有偿对外“出租”,从而获得利润,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使准入限制形同虚设,扰乱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双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因此,对于交通挂靠经营情况,《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以挂靠形式从事营运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责任属于挂靠车辆一方,挂靠人及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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