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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请求赔偿亲吻权损失被法院驳回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2001年6月1日晚22时许,吴某酒后驾驶胡某所有的奥拓车(川L),在广汉市雒城镇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陶某(女)撞伤。事发后,陶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牙折、脑震荡。2001年6月14日,广汉市公
<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晚22时许,吴某酒后驾驶胡某所有的奥拓车(川L×××××),在广汉市雒城镇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陶某(女)撞伤。事发后,陶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牙折、脑震荡。2001年6月14日,广汉市公安局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不负责任。后经华西鉴定中心鉴定,伤残10级。陶某与吴某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

        陶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吴某具有严重过错,使我的身心受到损害。脑被撞伤,导致经常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上唇裂伤和门牙折断,影响了我的容貌,使我不能感受与爱人亲吻的醉人甜蜜,不能感受与女儿亲吻的天伦亲情。被告吴某的行为侵害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的医疗费225元、误工费10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75.5元、交通费199元、评残费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9712元、残疾用具费4400元、住宿费100元、复印费80元、照相、彩扩费31元、事发丢失的三星A188手机的损失34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42982.7元。

        被告吴某辩称:2001年6月1日晚22时许,因我开车失误,将原告撞伤。事发后,我当即安排在场的几个朋友一面向120告急,将原告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一面向122报警,接受交警队的调查处理。我承担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伤害,我愿再次表示诚恳的道歉,愿在符合情理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原告以经济赔付。

        【争议焦点】

        1.亲吻权受到损害是否获得赔偿?2.自行转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否获得赔偿?3.残疾辅助器具应适用何种标准?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一、原告提供的转诊单多处重要修改,不能证明医疗机构的意见,转院证明不予采信。二、原告采用金钯烤瓷牙修复,违反了按照普通适用原则配制残疾器具,由此而超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三、原告在事发前手中持有手机,鉴于该手机从购买到遗失已使用近8个月,应予折旧。以4年折旧计算,按照重置成本购买新机(应以丢失时间为准,原告提供7月3日的价格对被告并无不利,故可以此为基准)价格为3400元,被告应当赔偿2840元。四、原告代理费用缘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但原告主张的代理费过高,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被本院支持的数额,参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由被告适当给付900元。五、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亲吻权之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六、被告吴某撞伤原告,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原告,应当依法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10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伤害后果,广汉市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给付500元。关于赔礼道歉,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多次向原告致歉,对此,法院不再判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陶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残疾用具费700元、打字复印费80元、交通费24元、手机损失费2840元、代理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5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鉴定费800元,鉴定人出庭费300元,合计1100元,陶某负担600元,吴某负担5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例评析】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赔偿法定”原则。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是由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本案中,受害人陶某请求亲吻权损失不是法定项目,因此,不被法院支持。

        二、原告转院治疗未取得原治疗机构的同意和建议,擅自转院所产生的费用,依法不能获得支持。

        三、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的规定,除伤情有特殊需要外,残疾辅助器具应是普通适用器具,超出该标准适用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辅助器具费用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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