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刘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深圳某区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同等责任;卡车司机车辆制动不符合标准且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近亲属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向深圳某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3月某区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该刘某所在单位拒绝工伤赔偿。 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如果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意味着该职工的亲属不但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还可以获得该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 届时,新《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实施,根据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没有公安机关认定的导致伤亡发生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而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款中已删去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只是无证驾驶,虽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他承担责任,但也不能因此而抹杀其本应享受的权利。所以,某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中,刘某亲属不但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也理所当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