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未涉及的租车费、取证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吗?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在此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害的,则该受害人可以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还可获赔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例如租车费、取证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是否可以获赔。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诉求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对于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都可以使用“全部赔偿原则”,也即赔偿范围应当依据交通事故损失的范围内来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考量当事人所提出的损失是不是已经实际发生了,并且此损失的赔偿是合理的。 由此,如果诉讼当事人在请求赔偿租车费、取证费及律师费等时,假如这些费用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是非常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