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交通事故受害致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在没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赔偿期限意见的情况下,该如何计算赔偿期限呢? 上海有不少法院法官是参照受害人也就是诉讼当事人在此案件立案之时的“上海市人口平均寿命”来计算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例如男子计算到77岁,女子计算到81岁周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也即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年龄及健康情况等因素来考虑,并就此确定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但是,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并且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则在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查明后,如果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即赔偿权利人的确是需要继续配置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交通事故侵害人也即赔偿义务人要继续给付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以5年到10年为限。 更多残疾辅助器具知识,可拨打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