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天津市2016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就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去年凭证确定,如收款发票等。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的费用为准,对于部分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修复费用、后续整容费用等)可以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也可以待以后发生的时候另行起诉来主张。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水平确定。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来确定,例如受害人的出院证明、医生的医嘱等。 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分以下几个层次分别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状况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 3、受害人既没有固定收入也没办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计算受害人误工费的按照天津市2015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 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和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来确定。 (一)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从受害人接受护理之日起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能力时至。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护理期限根据受害人受伤程度以及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配备状况来确定。但是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二)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上述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计算护理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他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从事的护理级别结合当地同级别的劳动报酬计算护理费。 (三)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原则上要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根据该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四、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年龄<60周岁的 残疾赔偿金=2015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数据为:
2、60周岁≤受害人年龄<75周岁 残疾赔偿金=2015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101 /18482元/年)×{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周岁≤受害人年龄 残疾赔偿金=2015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具体数据为:
五、死亡赔偿金 1、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5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即: 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34101元×20年=682020元 农村标准:死亡赔偿金=18482元×20年=369640元 2、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5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即:死亡赔偿金=34101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18482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农村标准) 3、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5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即: 城镇标准:死亡赔偿金=34101元×5年=170505元 农村标准:死亡赔偿金=18482元×5年=9241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天津市被扶养人生活费数据参考:天津市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230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39元。 通常,死亡案件和伤残案件中才会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且死亡案件中,不存在扶养人伤残等级系数的问题,可视其为1,有如下公式: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受害人年龄)×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2、被扶养人年龄<60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3、60周岁≤被扶养人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4、75周岁≤被扶养人年龄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伤残等级÷扶养人人数 以上为天津市2016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其他交通费、营养费等比较小的赔偿项目大多直接根据相关书面证据确定。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