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生在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早两车连续撞碾、18名路人冷漠旁观的时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9与人5日对该案肇事司机胡军做出一审宣判,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小悦悦遭遇事故的地方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此被告人胡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应该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分别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同时,胡军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参考资料】 据新华社电去年发生的广东佛山女童“小悦悦”遭两车连续撞碾、18名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昨天对该案肇事司机胡军作出一审宣判,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机动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内,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