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11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法院一辆警车因司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边群众2人死亡5人受伤。目前,伤者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案发时车内乘坐的一名副庭长已于案发第二日被停职。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此次事故应该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但就其案件来说,如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最轻的处罚应该依据《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其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并继续行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群众2人死亡5人受伤的严重结果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联系最近广东仁化县红十字副会长醉驾致人死亡获缓刑以及之前江西农大副校长酒驾致2人死二审改判缓刑3年,这些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醉致使行人死亡比一般人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影响更加恶劣,使得社会“仇富仇官”的情绪更加高涨。法院庭长身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影响极其恶劣,应当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在审理这些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时,应当公正严明,避免司法不公再次伤害人民感情。因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