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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四大亮点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定》呈现出四大亮点、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发布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定》呈现出四大亮点、两大特征:
   
      1、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依据新《规定》第十二条(二)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如曾有对造成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车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等。
   
      2、新《规定》增加了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规定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3、新《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而且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提高记分分值的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6分提高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由原来的3分提高到6分。新增记分项: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


      4、更加高效便民。新《规定》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等六项便民措施。
   
      从以上四个亮点中不难看出,新《规定》从处罚力度上更加严格,对于每年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且车辆仍然高速增加的当代中国来说,这是一个紧迫的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同时便民措施的出现,不仅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还将提高政府的行政办事效率。
   
      新《规定》的出台是依据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等现实问题以及近两年校车事故频发的社会现象做出的调整。因此新《规定》不仅新增了记分项目、提高记分分值,提高大中型车辆驾驶人员领证的准入门槛,同时还扩大实习管理的范围,严格规范校车管理。不仅如此,新《规定》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思想上规范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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