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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处快赔”,机制好,实施难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在中国交通压力迅速增长,车辆数量迅速膨胀,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情况下,对于驾驶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市实行了6年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效果与立法愿景相比落差较大。2011年11月1日,对符合快处条件而不采用快处方法及时撤离事故现场

在中国交通压力迅速增长,车辆数量迅速膨胀,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情况下,对于驾驶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市实行了6年的“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效果与立法愿景相比落差较大。2011年11月1日,对符合“快处”条件而不采用“快处”方法及时撤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责任人将被处以500元罚款。与此同时,市保监局为配合有关措施的实施,也要求各保险公司对现行车险理赔程序进行简化。时至今日,这一机制还是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驾驶人员对此也存在诸多顾虑。
   
  无论从交警还是从驾驶人员角度来说,都想做到“快处快赔快撤”,然后几方面的因素造成这一机制难以取得相应效果。
  
  一、“快处”不易。“快处”要求驾车人员对在《交通事故形态确认书》上画图,并拍照,同时还需分清自己是不是处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路段,这些要求对于驾驶人员来说未免过高。根据相关人员的报道,在实践中很多交警人员也不太清楚“快处”程序,致使当事人得不到正确的处理指导,便会影响“快处”效率。因此,从当事人到交警部门均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一处理方式,使得“快处”不易,制度的落实效果不够理想。
   
  解决方案:首先,大力通过网络、媒体、驾驶员资格证申领等平台对该项政策法规及程序进行宣传,让驾驶员及社会大众对其有深入的了解。其次,简化流程,方便驾驶员操作。再次,将该项内容增加到驾驶员培训的内容当中去,便于驾驶员掌握并实际操作。
   
  二、不敢“快撤”。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同意走“快处快赔”程序,但是当一方没有买保险或不愿配合去定损理赔,另一方往往是很难对其进行追诉的,即使进入了法律程序,也会让许多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更别说万一碰上套牌黑车的投诉无门。因此,遇上“老赖”则“快撤”不仅不能成行,恐怕受损者的权益也不会得到保障。
   
  解决方案:如果对方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是不适用“快处快赔”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情况不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准、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驾驶人不能出示驾驶证;
   

(六)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七)发生事故后,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
   

(八)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三、“快赔”更难。“快赔”之难,很多驾驶人员认为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不承认相片证据,他们只能在现场等候保险公司前来查勘。保险公司不承认相片证据,使很多驾驶人员对“快赔”失去了信心。
   
  解决方案:轻微互碰事故发生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应下车查验碰撞情形,第一时间报警并向各自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记录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受理号(报案号)。同时,对事故现场拍照,,应用相机或手机在事故车辆的前方45°和后方45°,以及车辆碰撞痕迹照相,反映出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备事故责任认定。总之,要全面落实“快处快赔”机制,不仅需要机制本身的合理性和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调,还应该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让守法的驾驶人员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小型轻微交通事故对整个道路交通造成的“拥堵”困境。否则,一味的罚款与事无补,只会越发增加公民与执法者的对立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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