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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归责原则,是指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在侵权行为法律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指针作用。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等,也是审判人员处理侵权案件所应依据
<        一、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在侵权行为法律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指针作用。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等,也是审判人员处理侵权案件所应依据的基本准则。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它确立的是一种归责原则体系,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才不会损害交通事故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时的公正,从而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设立初衷。

        (一)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项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划分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一般是:恶意大于一般故意;故意大于过失,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首先,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无过错,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或者其是否有过错无法证明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这时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同时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一方来说,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即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出于自杀、“碰瓷”或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所引发时,机动车一方可以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全部后果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承担。这句话也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根据。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主要有:

        (一)赔偿法定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是我国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决判项中不再列出。

        4.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

        5.被扶养人生活费。

        6.精神损害赔偿金。

        7.财物损失。

        (二)实际赔偿原则

        实际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1.实际赔偿的内容既包括物质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2.实际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被损害的车辆是正在营运的车辆,即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即属于间接损失。

        3.实际赔偿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受伤,依靠受害人扶养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其生活来源因此丧失或减少的,赔偿义务人对被扶养人应给予赔偿。

        4.实际赔偿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同命同价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同命同价原则”,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条法律规定有以下含义:

        1.“同命同价原则”只适用于受害人死亡案件,受伤案件的赔偿不适用同命同价原则。

        2.这里的“多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

        3.该法律规定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对此,目前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也认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同命同价仅指“死亡赔偿金”的项目和数额,而不适用其他赔偿项目。

        5.同命同价在法律上意味着不考虑“户籍、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

        (四)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责任方式进行赔偿。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责任的方式进行赔偿。

        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责任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伤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损失,损失多少就补偿多少。

        3.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五)等价赔偿原则

        1.恢复原状。财物受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后,在使用功能、形态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的,应当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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