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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因此,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作
<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根据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而应承担的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

        因此,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能将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视同民事责任的分担。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存在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认定的问题,即事故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两者均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作出认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公安交管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三)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包括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证据。而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认定的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赔偿责任认定是指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五)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驾驶员、乘客等。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驾驶员、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支配人及保险公司等。以下情况的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主体不完全相同:

        1.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员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在机动车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借用人是事故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如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出借的,出借人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同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赔偿责任的认定除适用上述法规外,还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七)对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认定的结果不服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或者在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予采信。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起二审、申请再审等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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