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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十大案例精选(2021版)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16
摘要:前言: 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年7月27日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对于检索到的为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

前言:为规范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年7月27日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对于检索到的为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研读各地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当地交通事故的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本期推送内容为广东地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选,后期将会持续更新,欢迎转发、分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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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选(2021版)


典型案例1


李某东与耿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停运损失 | 挂靠经营 | 依法经营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62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东是否应当赔偿耿某喜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性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丧失的可预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据此,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交通事故中损失赔偿项目的合法性,涉及交通运输管理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在赔偿义务人抗辩不应赔偿营运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赔偿项目的合法性予以主动审查。耿某喜是依据万安公司取得的道路运输证以涉案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其所主张的分期购买车辆的情况,不能否定前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耿某喜挂靠在万安公司名下从事运输行业,依据充分。基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围绕车辆状况、驾驶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对此项经营行为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以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前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耿某喜以使用万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性质与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相同,均是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的主体相分离,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的经营收入,不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失范围。综上所述,李某东的再审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李某东就停运损失予以赔偿,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2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海、任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机动车 | 行人 | 赔偿义务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162号


【裁判要旨】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佛山汽运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请求事故受害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海、任某英赔偿其停运损失,是否应予支持。第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第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规定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因此,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机动车一方以及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上述规定,此种情形下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侵权人、受害人,亦即行人一方,赔偿范围也仅限于行人一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再次,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该条规定中的侵权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作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并非该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第三,关于佛山汽运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问题。佛山汽运公司主张支持赔偿其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中,佛山汽运公司员工梁某威驾驶公司出租车与夜间醉卧在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死亡。一、二审判决将死者刘某认定为侵权人,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佛山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理解、适用法律有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亦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机动车一方而非行人,故作为侵权人的佛山汽运公司无权依据上述规定向受害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赔偿其停运损失。因此,对于佛山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3


李某英、何某玲、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与宋某鸿、梅州市顺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死亡赔偿金 | 计算年限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配偶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58号


【裁判要旨】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事发于2016年10月18日,事故发生时梁某勇的准确年龄为61岁10个月零22日,赔偿时间为18年1个月零9天。原审法院认定为18年不当,应予纠正。2、关于何某玲作为梁某勇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何某玲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何某玲的子女梁某娣、梁某耀、梁某源,现均已成年,对李某英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玲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4


冀某臣、冀某云、冀某峰与蓝某明、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退休年龄 | 无其他生活来源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25号


【裁判要旨】1、关于冀某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赔偿项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冀某臣已年逾六旬,作为冀某臣子女的冀某峰、冀某云对冀某臣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冀某峰、冀某云确认他们有工作做,有赡养能力,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冀某臣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5


李某辉、李某晓与汕头市澄海区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威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子女 | 赡养义务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062号


【裁判要旨】1、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并无父母必须在六十岁以上子女才有赡养义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年龄的限制,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就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再审申请人主张李某辉不满60周岁,不属于老年人的范畴,故李某晓对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在李某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配偶蔡某枝、女儿李某晓均负有扶养的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某辉的扶养人为2人,从而确定保险公司应负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93524元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6


唐某能与顾某阳、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从业资格证 | 免责条款 | 提示说明义务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317号


【裁判要旨】1、本案争议焦点为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能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友情公司为涉案货车向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不同于交强险的政策保障功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在于分担被保险人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此类免责条款经认定为有效的,不应再审查该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增加了车辆运行危险程度和事故发生概率。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争议的涉案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涉案商业险合同第二十四条为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免责事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而非依法承担的义务,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应先取得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制度规定,不构成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故该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唐某能主张上述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不成立。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经查实,上述免责条款的文本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作出提示。涉案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载明,投保人已经收到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友情公司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理应知道加盖公章的法律效力,其在《投保人声明》签章处加盖公章,即确认声明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认定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生效。唐某能、顾某阳、友情公司辩称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业。这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规范道路货运行业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所作的制度规定,凡从事货运经营业务的公司、人员均应知悉并遵照执行。友情公司、顾某阳称其对此规定不知情,顾某阳取得驾驶证即可从事货运经营,唐某能称涉案免责条款约定不明确,未指明证书具体名称,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以上分析,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涉案商业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时,顾某阳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货车从事货运业务,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请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免责条款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7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徳支公司诉潘某洪、陆某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交强险 | 追偿权 | 逃逸


【案件索引】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10204号


【裁判要旨】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投保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特殊险种,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限的赔偿,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既是依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也是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然要求。交强险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只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取得向行为人的追偿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保险公司向行为人追偿的情况为:(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逃逸没有直接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与上述四种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理赔后的可追偿行为。对顺德支公司要求向行为人潘某洪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8


丘某凤、沈某霖、沈某威、李某洁与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保险合同 | 格式条款 | 不利解释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9738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中邮人寿保险广东公司是否应按已交保险费的160倍赔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中邮人寿保险广东公司提供给沈某军的“2014版中邮年年好百倍保两全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约定,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保险合同构成部分的《指引》“术语释义”第八条约定载明符合“自驾车”情形的四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为“有合法有效的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盈利性用途的车辆,车主必须为自然人”。因被保险人沈某军发生事故时自行驾驶的是向租车公司租用的车辆,故对该车辆是否符合上述约定的“自驾车”情形的问题,中邮人寿保险广东公司与被保险人沈某军的继承人丘某凤、沈某霖、沈某威、李某洁双方存在争议。中邮人寿保险广东公司主张该车辆具有明显营利性且车主非自然人,不属《指引》“术语释义”约定的“自驾车”情形;丘某凤、沈某霖、沈某威、李某洁一方主张沈某军向出租公司租用轿车用于自己驾驶的情形也应在“自驾车”范围。对此,二审法院按通常理解认为“自驾车”应解释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上述《指引》“术语释义”对“自驾车”作出的解释不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对“自驾车”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二审法院认定“自驾车”应解释为被保险人自己驾驶的车辆,中邮人寿保险广东公司应按已交保险费的160倍向丘某凤、沈某霖、沈某威、李某洁一方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9


邓某妹与柯某玉、东莞市茶山医院、东莞市茶山天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车上人员 | 第三者 | 身份转化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236号


【裁判要旨】关于受害人邓某田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问题。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上述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明确了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的范围。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第三十六条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据此,“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亦不属于本案“商业三者险”理赔的范围。第三、本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14日10时30分,柯某玉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东坑往寒溪水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关好门,导致欲下车的乘客邓某田从车上坠下,造成邓某田受伤的交通事故。即邓某田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是正在下车的人员,根据上述保险条例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受害人邓汝田应属于“车上人员”。天安公汽公司主张邓某田为第三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受害人邓某田属于“车上人员”,其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10


唐某能与顾某阳、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商业三者险 | 免责条款 | 提示说明义务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317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能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友情公司为涉案货车向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不同于交强险的政策保障功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功能在于分担被保险人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此类免责条款经认定为有效的,不应再审查该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增加了车辆运行危险程度和事故发生概率。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争议的涉案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涉案商业险合同第二十四条为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二项第6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免责事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而非依法承担的义务,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应先取得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制度规定,不构成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故该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唐增能主张上述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不成立。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经查实,上述免责条款的文本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作出提示。涉案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载明,投保人已经收到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友情公司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理应知道加盖公章的法律效力,其在《投保人声明》签章处加盖公章,即确认声明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认定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上述免责条款生效。唐某能、顾某阳、友情公司辩称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方可从业。这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为规范道路货运行业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所作的制度规定,凡从事货运经营业务的公司、人员均应知悉并遵照执行。友情公司、顾某阳称其对此规定不知情,顾某阳取得驾驶证即可从事货运经营,唐某能称涉案免责条款约定不明确,未指明证书具体名称,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以上分析,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涉案商业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点约定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时,顾阳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货车从事货运业务,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太平洋财保东莞公司请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免责条款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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