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该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则应当指定机构里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职格的司法鉴定人,来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来进行鉴定。但是,不是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职格的就一定能进行鉴定的,因为还需要遵守回避原则。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 一、第一次司法鉴定时,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原则 如果此司法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相关司法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或此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如果继续由此司法鉴定人来进行司法鉴定,很难保证鉴定公正、客观及独立的进行。因此,该司法鉴定人应当进行回避。 假如回避是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的,由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决定是否该回避。 假如回避是司法鉴定委托人自己提出并申请的,由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决定是否该回避。。 二、重新鉴定时,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原则 如果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进行回避: 1、符合第一次司法鉴定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2、该司法鉴定人在第一次司法鉴定时,曾经参加过此次司法鉴定; 3、对于同一个鉴定事项,该司法鉴定人在第一次司法鉴定时曾向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 另外,假如司法鉴定委托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该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存在争议的,则司法鉴定委托人可以撤销此司法鉴定的委托。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