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害受伤,在医疗终结后,如若存在精神上的、生理功能上的或是解剖结构上的异常,并因此导致自身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即可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判断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如果经鉴定,受害人的伤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即可视为伤残。 受害人获得评定了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评估意见书后,即可以此为证据申请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伤残赔偿项目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鉴定费是伴随着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发生而发生的,基于伤残鉴定使得受害人产生了财产利益的损害,而该损害是源于交通事故致害结果,因此依照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虽然伤残鉴定费没有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司法解释与法律中,但是司法实践已然把它确定为伤残赔偿的项目内容之一。 在东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只要有着伤残并伤残鉴定费支出的事实,受害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费的赔偿。例如在(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段某的伤残鉴定费1800元,因有相关的发票为佐证,被人民法院支持。 更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内容,欢迎拨打东莞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