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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8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事项委托相关的鉴定部门鉴定的,对于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某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相关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那么,究竟当事人所提供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事项委托相关的鉴定部门鉴定的,对于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某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由相关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那么,究竟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哪些情形,申请重新鉴定才可获得准许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从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若有证据证明有一下情形其中一种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如果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很大可能上存在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机构在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程序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是鉴定结论成立的依据明显不足的,其所鉴定的结论就可能存在很大的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三、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结论经过双方质证,认定其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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