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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交管部门调解的区别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对事故有关赔偿纠纷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一般也有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愿意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同是 调解 ,交管部门的调解和法院的调解有何不同之处呢? 程序上会有所不同。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对事故有关赔偿纠纷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一般也有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愿意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同是调解,交管部门的调解和法院的调解有何不同之处呢?

      程序上会有所不同。

      调解的提起主体不同。

      1. 交管部门的调解由当事人提起。

      交管部门的调解须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交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方可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60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交管部门的调解其提起的主体为事故涉及赔偿权益的各方当事人。

      2. 法院的调解由法院依照审判程序进行。

      法院的调解是法庭在开庭审理前的一道程序,当事人如果愿意,由法院主持调解,《民事诉讼法》133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由此可见,法院调解是法院审判程序之一,但基于民事诉讼的原则和性质,当事人可以不接受法院的调解,而要求法院依法审判。

      调解的提起时间不同。
      交管部门的调解如果要出现始终会出现在法院调解前,交管部门的调解不是法院调解的前提。

      法院的调解将会是事故的最终调解。

      二.效力上会有所不同。
      (一)交管部门的调解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对于交管部门的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参见《交通安全法》74条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交管部门的调解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所谓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对义务人依法承担的义务采取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

      (二)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236条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这里的“调解书”就是指在人们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

      综上,交管部门的调解书和法院的调解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事故各方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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