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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7
摘要: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均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法院的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证据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而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均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法院的认可后才能作为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有上述概念我们至少可以知道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质证主体:当事人。《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证据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这里需要注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仍要进行质证,只是不在开庭时公开进行。

      质证结束后,就得对通过质证环节的证据进行认证了。

      1、对单一证据的认证。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第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第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第三、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综合性认证。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第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第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第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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