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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尸体该如何检验及处理?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尸体是人生前活在这世上的凭证,没有什么比其更值得尊重的了。交通事故的死者亲属对其情感都系于其是活生生的人,必定会因为其死亡而伤心、痛苦,如果不处理好死者的尸体,对于亲属而言是进一步的伤害。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40条、41条的规定,
     尸体是人生前活在这世上的凭证,没有什么比其更值得尊重的了。交通事故的死者亲属对其情感都系于其是活生生的人,必定会因为其死亡而伤心、痛苦,如果不处理好死者的尸体,对于亲属而言是进一步的伤害。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41条的规定,我们可知:

     一、对于知名尸体的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相关部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二)如果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应当先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才可进行;

     (三)相关部门在对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家属在10日内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

     (四)如果死者家属没有正当的理由超过10日还未办理丧葬事宜的应记录在安,如果公安机关处理尸体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比准方可进行,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的家属承担。

     二、对于未知名尸体的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未知名尸体,相关部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也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二)如果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对未知名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三)对于未知名的尸体,相关部门应请法医对尸体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且对尸体进行拍照、采集相关的信息。随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尸体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在设区市级以上的报纸、报刊登认尸启事;

     (四)对于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还无人认领尸体的,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对尸体进行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尸体进行检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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