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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者与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8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含义: 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含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含义:

      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含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区分: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但实际很多现实情况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主雇佣他人驾驶的情形等。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害人来讲,搞清楚谁是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尤为重要。

      交通责任者与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

      我国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垫付责任和替代责任,也是交通责任者与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分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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