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结束调查以后,会根据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所起的作用,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过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无过错的,应该确定当事人无过错。 在北京市,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如下规则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 1、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无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或者过错较大的,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或者过错较小的,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或者过错程度相当的,双方或者多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3、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应该认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无责任; 4、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无法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逃逸肇事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者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毁坏现场,导致证据灭失,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故意毁坏现场者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若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他人无责任)。 最后,北京市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责任认定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