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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找谁诉讼?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在日常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出现不知道找谁赔,或是找的人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的情况。那么什么人才是交通事故中法定的赔偿主体呢,受害人需要向谁申请赔偿才能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找谁诉讼是 交通事故赔偿 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诉讼的
     在日常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会出现不知道找谁赔,或是找的人说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的情况。那么什么人才是交通事故中法定的赔偿主体呢,受害人需要向谁申请赔偿才能实现自己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找谁诉讼是交通事故赔偿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诉讼的对象不适格,很可能面临法院驳回起诉或是通知撤诉的风险。对此,我们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与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可诉赔偿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专设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了交通事故法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

     1.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赔偿主体确定。
   
     若机动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赔偿不足的,由租赁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定车辆所有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那么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赔偿主体确定。
   
     在机动车通过买卖等途径转让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认定为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受让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拼装或已是报废标准机动车赔偿主体确认

     当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是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如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确定

     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该机动车为盗窃、抢劫或是抢夺而来,那么需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作为法定赔偿主体。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以上三种人追偿。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了诸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具体情况,包括挂靠形式下、套牌形式下、机动车试乘以及驾驶培训等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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