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指派交通警察到场处理。但是,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某些特定情形的应当回避。究竟在什么情形下,交通警察需要回避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回避: 一、 交通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如果调查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该交通警察应当回避,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处理。 二、 交通警察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如果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本人,或者交通警察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该交通警察也应当回避,将案件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处理。 三、 交通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如情侣),基于该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交通警察应当回避,将案件交由其他交通警察调查处理。 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进行,但是基于当事人的身份,可能使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回避。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与对方当事人有以上关系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转载请保留出处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自2008年成立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打官司后收费,没有拿到赔偿款不收取费用。咨询微信:(微信:akyypk123)(电话同号)为您解答。. 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交通赔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