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蓬江区白石大道时,由于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将未成年人廖某撞伤。廖某受伤后被送往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一共住院25天,医院医嘱建议廖某在门诊换药并加强营养。后廖某法定代理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廖某的损伤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廖某因交通事故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7000元人民币。 本案的原告、代理人信息: 原告:廖某,交通事故未成年受害人,事故同等责任人。 法定代理人:廖天成,交通事故受害人父亲。 法定代理人:吴素梅,交通事故受害人母亲。 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江门分所黄律师。 本案的被告信息: 被告一:周某,男,成年人,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事故同等责任人。 被告二:xx运输公司,周某的工作单位,肇事车辆的车主。 被告三:江门市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 本案原告诉求的损害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廖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我所江门分所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黄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但是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廖某的合法权益,黄律师遂代廖某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廖某的损失共63768.65元,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蓬江区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虽然被告方就部分赔偿项目不认同并提出了抗辩理由,但是经过黄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取了黄律师大部分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廖某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61968.55元,由被告江门市xx保险公司对原告廖某进行赔付;驳回原告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结: 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xx运输公司承担。由于原告廖某所应获得的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江门市xx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