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案由: 2014年7月的某日,在上海中环高架内侧某路段,原告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方某的出租车受损。经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9900元、车辆停运费15810元。 孙某辩称: 车辆停运费过高,只同意赔偿1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 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受理法院查明: 被告孙某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车辆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定损为9900元,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花去9900元。 受理法院一审判决为: 1、太平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方某人民币9900元; 2、被告孙某赔偿方某车辆停运损失595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对于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方某的出租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其无法正常载客营业,必定会造成停运损失。因此,方某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对于停运损失,该案出租车行业没有统一的损失额,法院往往都只是酌情给以确定。方某虽然主张停运费15810元,但若其无法提供确切的停运时间和停运损失证明,过高的数额法院将不会支持。 从本案可以看出,停运损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受害人在收集证据上遇到困难,不妨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争取更多赔偿。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