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损,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2014年8月某日,原告郑某由东向西在延安高架正常行驶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因车辆损失请求被告及其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因维修车辆、车损评估、停车费、资料费、牵引费等共计20390元事故损失,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承担。 黄某答辩: 对原告提出的费用以及真实性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答辩: 对停车费、评估费、资料费等应算作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 因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目击证人,所以交管部门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与被告对于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都予以认可。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000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100元、牵引费150元,共计人民币8250元; 3、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停车费、评估费、资料费,共计945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点评本案: 本案需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下的事故责任分担,一个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内容。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理赔不足的部分,是按照各机动车对事故承担过错的责任比例来分担的,但如果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则通常情况下,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是需要各方承担同等责任。本案中各方对承担同等责任没有异议,符合相关的规定。 在保险理赔项目里,停车费、评估费、资料费等往往不属于保险理赔内容。此时,需要由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的当事人自身承担。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