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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救助范围及标准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3
摘要:山西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救助 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救助的情形包括: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事故车辆有责

山西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和救助

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救助的情形包括: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事故车辆有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的,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责任限额为1000元)的;
二是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四是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抢救费用将划拨至负责抢救的医院账户。

第四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此规定除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外,较旧规定还扩大了救助范围,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本车人员全部纳入的救助范围。

(二)救助项目及标准

1、抢救费。
抢救费用,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120小时,比原72小时延长48小时)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后可以垫付5日后的抢救费用,但5万元以下的,须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5至10万元的,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超过10万元的,须经省联席会议审核。

2、丧葬费。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丧葬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十九条规定:丧葬费用垫付最高限额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7669元,6倍月平均工资为33834.5元。 按照《山西救助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按照我省在岗职工的6倍月平均工资进行垫付。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3、困难救助。

《山西救助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限额为1万元。如遇特殊困难,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一次性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具体救助办法,详询国寿财险当地支公司或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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