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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9-06
摘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 条款的适用意见》的通知 (2021年6月4日 晋公通字[2021]23号) 交通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交通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各市、县(市、区)人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的通知
(2021年6月4日 晋公通字[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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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后,解决了大量涉及人身伤害案件损伤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但《标准》中仍存在个别条款规定不明确、存在歧义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对《标准》具体条款理解和适用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鉴定意见分歧。为统一全省法医鉴定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

为统一全省法医工作者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研究会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鉴定原则常见问题的理解和适用

1.对标准中有关术语、定义有争议的,以最新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教材为准。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是对《标准》条款的进一步阐明,是对《标准》相关问题的公议结果,是理解和适用《标准》的重要参考。
3.对同一个体遭受多人致伤的,应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对特定的损伤提出鉴定意见。
4.轻微伤原则上在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如体表损伤已经消失,但有病历及来源可靠的照片、影像学检查等客观资料的可以进行评定;没有客观依据的,不予评定。
5.标准中轻伤二级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额缝分离、颅缝分离。
6.植皮区按皮肤缺损评定,植或区最大直径可以累计入条状瘢痕长度评定,取皮区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7.颈前部范围包括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和后方的颈外侧区,即:双侧斜方肌前缘、下颌下缘与锁骨及胸骨上缘范围内的区域。项部(颈后部)皮肤创口瘢痕参照体表损伤相关条款评定。
8.标准中涉及的“创口或者瘢痕”须符合创的要求,即皮肤组织全层被破坏的开放性损伤,一般须手术缝合。
9.明确为一次损伤形成的连续的创口或瘢痕(如弧形、交叉、分支、星芒状等),应当分段测量累加长度,按照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评定损伤程度。
10.附则6.5中,同一创道深度与皮肤创口长度不累加。
11.附则6.17中的“损伤”特指体表软组织创口或者瘢痕。
12.附则6.18的理解应为:未满6周岁的按50%计算,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按60%计算,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的按80%计算。
13.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损伤程度+小写字母)”的书写格式。
二、关于标准中具体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一)颅脑、脊髓损伤
14.5.1.2重伤二级b)硬脑膜破裂须经手术治疗。
15.颅内出血具备手术指征并行开颅手术治疗的,比照5.1.2重伤二级h)评定。
16.5.1.4轻伤二级d)特指脑颅骨,不含面颅骨。
(二)面部、耳廓损伤
17.5.2.2重伤二级a)“条状瘢痕”是指宽度在2mm以上皮肤瘢痕。
18.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条长5.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7.5cm以上”位于中心区。5.2.2重伤二级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需满足“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5.0cm2以上”位于中心区。
19.单侧或双侧单纯眶内壁骨折,依照5.2.5轻微伤d)评定为轻微伤;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依照5.2.4轻伤二级f)评定为轻伤二级;双眼八个眶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除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依照5.2.3轻伤一级g)评定为轻伤一级。
20.溢泪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证实。
21.5.2.4轻伤二级c)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比照皮肤)及口腔粘膜。
22.眶内壁骨折后出现功能障碍(复视、眼球凹陷等),行眶内壁骨折整复术治疗的,不属于单纯眶内壁骨折范围,比照5.2.4轻伤二级f)评定。
23.沿耳根部的撕裂创,比照5.2.4轻伤二级l)评定。
24.原有较重牙周病的牙齿脱落,应根据外力大小、年龄、有无牙龈萎缩及程度、有无牙槽骨疏松、吸收及程度等,综合分析伤病关系后鉴定,需行牙齿X线片和(或)CT检查辅助判断。
25.牙齿脱落包括Ⅲ°松动无法保留拔除的。
(三)听器听力
26.听力障碍应在损伤基础的前提下,主观听力检测和客观听力检测相结合,损伤机制和损伤后果相结合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听力减退是指听力检查的阈值,以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在鉴定实践中,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注意真实性确认,不可盲目采用;伤前听力无法查证、颅脑损伤外力较轻、损伤机制不明确,不能单纯以目前听力障碍鉴定伤情。
(四)视器视力
27.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降低或增高。
(五)胸部损伤
28.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2重伤二级j),但应注意伤病关系鉴别。
29.肋骨骨折包括完全和不完全骨折,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适用5.6.4轻伤二级b)。
(六)脊柱四肢损伤
30.5.9.3轻伤一级b)中“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指横突、棘突或椎弓单独三处以上或合计有三处以上骨折。
31.5.9.4轻伤一级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部分断裂。
32.肢体大关节脱位包括完全脱位和半脱位。
(七)手损伤
33.5.10.4轻伤一级c)理解为: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
34.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5.10.4轻伤二级d)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
35.月骨骨折比照5.10.4轻伤二级d)评定。
(八)其他损伤
36.适用5.12.2重伤二级d)时,低血容量性休克,须达到中度以上休克,不单纯以血压数值鉴定损伤程度,应该综合下列客观指标:①大量失血的损伤基础;②达到中度休克的血压、脉搏、全身状况指标:③血红蛋白含量变化:④抗休克治疗情况,补血、补液量,尤其是补血量;⑤危重病人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中休克血压、脉搏等记载应不少于2次。
37.5.12.4轻伤二级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指异物深达肌层及以下,不易手术摘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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