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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报案与主动投案的关系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辆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辆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固定好证据或者先行撤离到不足以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报案的方式可以通过拨打电话或者立即报告就近执勤的交通警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方式。
 

      若发生较严重的交通肇事,肇事者应当立即报警,如自行拨打110报警或者向公案机关主动报案;也有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代为报警的诸多情况。
 

      从上述叙述中我们可以清楚获知一个信息,就是两者所针对的机关不一样,此点不同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们来源于两部不同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也有所不同。
 

      报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概念,而投案是《刑法》中关于自首所涉及的概念。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是行为人的一般性义务,针对的主体一般是事故双方当事人,除非一方报案困难;而投案所针对的主体一般是肇事方。
 

      报案后是否可认定为自首中的主动投案?
 

      如果此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报案行为一般应当视为投案,再加之若当事人如实交待交通肇事具体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并非所有的报案都可视为投案,例如:肇事者用以第三方名义的方式报案后在交通部门还未到现场时就以逃离的情况。所以报案后是否可认定为自首中的主动投案,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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