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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去医院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30
摘要:2013年3月10日李某像平时一样开车去上班,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刚好是绿灯,李某正常行驶。就是此时,周某骑着自行车突然左转急弛过来,李某避让不及,将周某撞伤,周某所骑自行车报废。李某见周某伤势严重,立即用自己的车辆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周某经抢
      2013年3月10日李某像平时一样开车去上班,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刚好是绿灯,李某正常行驶。就是此时,周某骑着自行车突然左转急弛过来,李某避让不及,将周某撞伤,周某所骑自行车报废。李某见周某伤势严重,立即用自己的车辆将周某送往医院救治。后周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拒不承认自己闯红灯的事实(没有电子眼),再加之没有其它证人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交警部门后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

     对于这样的结果李某非常不满,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有人受伤,应当怎样处理才能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使事故责任得到合理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有人受伤,肇事者应拦截过往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而非使用自己的肇事车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若出现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也应当在现场做好标记,固定证据。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者,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李某使用自己的肇事车送伤者周某去医院,但并未对事故现场做任何的标记,更没报案,这些行为都导致交通事故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交警部门没有办法认定责任。虽然李某称是因周某闯红灯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周某有闯红灯的行为,所以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即使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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