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在深圳,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可达1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根据伤残的等级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伤残等级一共10级,精神损害赔偿金据此也分为10级,每个伤残级别之间相差一定的数额。比如在深圳市,受害人伤残级别是1级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为10万,伤残等级为2级的,每级相差1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万,以此类推。如果受害人深受多处伤残的,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时,应乘以赔偿系数和伤残赔偿指数。 同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同于一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即10万。 那么受害人受伤但没有评定伤残等级的,是不是就不能获赔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了呢?这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提起索赔请求。如果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尚未评得上伤残等级,即对受害人的侵害程度上不足以构成“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也就不能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首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门牙缺失,或造成受害人流产的,这些情况虽然构不成伤残等级,但是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打击较大,可以根据伤情请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