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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涉嫌刑责,受害人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4
摘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的,其本人和其近亲属在精神上必定遭受巨大痛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赔偿抚慰金。但是,在2002年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三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残或死亡的,其本人和其近亲属在精神上必定遭受巨大痛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赔偿抚慰金。但是,在2002年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现象,交通事故为涉及刑事责任时,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反,当交通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反而不能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了。
 

      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远甚于普通的交通事故。这样一来,致害程度较轻的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致害程度较重的交通肇事反而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了。这对于受害人而言,颇有厚此薄彼之味。
 

      最高院这一批复主要是基于肇事方已经通过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接受惩罚,对于受害人而言,其精神损害的程度已获得赔偿。但是,从法理角度而言,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是从刑罚的角度出发,根据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民事侵权角度赋予受害人享有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两者不应该通过抵消而剔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权。
 

      再者,2010年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明文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要求被告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或是另行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均不予以受理。但是在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受害人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将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与其他请求一并提出的,法院予以受理,并在裁判中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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