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章华是一个画家,李明也是一个音乐家,二人都是单身且住在同一个城市,在一次交友会上认识,因为缘分和共同的艺术追求渐渐认识,并成了真正的知己,无话不谈,二人慢慢的在感情上形成紧密的依托,成了共同的生存依赖,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章华和李明在一次外出游玩中遭遇交通事故,李明受轻伤,李明把章华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章华因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李明以恋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肇事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等。 【争议焦点】 恋人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能否获得相关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在章华发生交通事故后支付的医疗和抢救费用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李明和章华之间的亲密关系不能作为李明有权主张赔偿款的法律依据,对于李明主张因章华死亡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案例评析】 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死者的近亲属是不能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的权利主体,民法中的近亲属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李明作为死者的恋人请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