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则案例,道路施工单位须进行地下设施维修,当他们打开井盖进行地下设施维修时,却没有在维修地点附近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不知情的驾驶人行驶至该路段时未察觉井盖已被撬起,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惨剧,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须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道路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应承担的义务:“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时,在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且,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如果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很具《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31条的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对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的交通事故,施工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