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碰撞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引起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二、车辆所有权属于单位,职工执行公务期间驾驶公车肇事的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车主与雇员是雇佣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的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出租出借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借用人驾驶资格的义务,或明知车辆有瑕疵但未告知借用人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由于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被挂靠车辆肇事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院2012年《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无论被挂靠人是否因挂靠车辆的挂靠行为而获利,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