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的,不一定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反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责任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探究一下有关机动车方虽然在事故责任认定无责任,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机动车也仅是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也就是说即使在事故认定中,机动车被判无责人,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为此,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亦包括无责任赔偿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的自杀、碰瓷行为。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