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人、借用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车辆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即车辆所有人在出借、出租时对车辆进行了仔细审查、确保其可正常使用,同时确保租用人、借用人为合格驾驶人等,此时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第二、车辆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由于机动车辆所有人的疏忽大意,将机动车存在的行驶瑕疵告知借用人和租用人,此时因借用人、租用人的不知情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所有人故意不告知车辆存在行驶瑕疵,或者假意保证车辆不存在行驶瑕疵,在借用、租赁后,借用人、租赁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