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中,并不是说谁是事故中的直接肇事者,谁就会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只能说肇事者虽然和事故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不一定肇事者就是受害人法定需要直接去追偿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四、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至14条规定了因人身侵权行为导致伤害情况下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所以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赔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找准赔偿义务人。 以下为交通事故中特殊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1、机动车管理者和所有者虽非机动车驾驶人,但是在有过错的前提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有挂靠情形的,交通事故属于挂靠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辆被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转让和受让机动车辆的人可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4、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通事故属于套牌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被当事人请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机动车驾驶培训学院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的,驾驶学校可以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6、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道路管理部门可以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导致他人伤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可以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道路交通事故系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以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9、因机动车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找谁赔偿不明白的,需具体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0元打官司,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