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出租、出借期间,租赁人、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在交强险之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出借、出租机动车,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该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如何认定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又是需要被大量使用的。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1年的交通事故疑难案件研讨会上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该会议的会议纪要,根据以下几方面确认机动车车主的过错: 1、未审查机动车借用人、租赁人是否有驾驶资格 机动车出租、出借人应该承担借用人、承租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如果其未尽审查义务,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机动车主的过错并非直接过错,因此只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借用人、租赁人无力赔偿时,车主才承担赔偿责任。 2、未审查机动车的相关情况 如果机动车出租、出借人在出借、出租车辆时,没有审查机动车安全行驶问题或者年检等问题,机动车因该瑕疵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应该承担与该瑕疵对事故作用大小相当的赔偿责任。 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 如果出借人、出租人未购买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限额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海出租、出借车辆,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参照以上因素确定。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