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第一次上道行驶之前要办理初始登记;机动车发生变动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停止使用的要办理注销登记等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如下变化的应该办理相应的登记: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3、机动车登记内容(例如车身颜色等)发生变化的; …… 因此,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将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该办理相应登记(变更登记)。 在上海,如果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协议,但是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签订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但是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给交通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机动车原所有权人与机动车受让人承担损害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该规定,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提醒想要出卖、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机动车所有人,在转让机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否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让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了。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