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中的赔偿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因侵权行为或是其他致害行为而法定的承担民事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是组织,该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里,最常见的赔偿义务人有四类,即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四类赔偿义务主体对事故损害承担不一样的赔偿义务。那么,具体该如何承担呢?以广东省为例,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中规定,可分两种情况: 一、事故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法院可有3种判决) 1. 可单独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可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 3. 可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连带责任。 备注:所谓连带赔偿也即权利人可以向单个或多个义务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一个义务人不得以超过自身承担的比例为由拒绝。对权利人而言,事实上也没有比例。 二、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 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需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法院不能自行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是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