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2年10月肖某新购置轿车一台,11月底出现热车低速抖动,尤其是在2档时抖动严重,遂到4S店采集数据,2012年12月3日第一次更换离合器,当月27日,肖某以30码左右的速度行驶到路口时,车辆突然发生加速,急速蹿出去,造成追尾事故。 第一次更换离合器后不到一个月,抖动再次出现。于2013年1月,再次更换离合器。而后肖某在驾驶的时候又发生了突然加速,导致与前面的货车追尾,随后便紧急将方向盘转向马路隔离带方向,结果冲到绿化带上面,导致第二次事故。 肖某以车辆DSG故障,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纠纷为由把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销售商则认为,产品质量与其销售行为无关,不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车辆的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固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评析】 肖某因其购买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其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其车辆DSG故障的产品缺陷是由又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销售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