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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储蓄存入记录可认定为有固定收入

来源:交通赔偿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2007年7月11日,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农村)骑自行车行至布吉公园路段时,与田某驾驶的粤B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第065617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11日至2007年10月27日
<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1日,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四川农村)骑自行车行至布吉公园路段时,与田某驾驶的粤B×××××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第065617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11日至2007年10月27日,王某入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8天,住院期间3人护理76天、2人护理32天。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继续口服营养神经药物、加强营养、3个月后到口腔科植牙。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2007年12月2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南〔2007〕临鉴字第62022号《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王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脑挫裂伤的后续治疗费约需28000元;牙齿修复约需1800元,每8~10年更换一次。

        王某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月平均收入为1590元。原告须扶养的人员为其女儿王小某,2007年8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另有一名扶养人即王某的母亲。

        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为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田某为其雇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

        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6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4日。

        王某与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以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一)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被告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按深圳市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相关损失。具体请求如下: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用4761元(人民币,下同)、财产损失费860元、后续治疗费37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护理费14600元、误工费7359元、残疾赔偿金2560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349.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合计456401.6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王某为了证明其可以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向法院提交了暂住证、暂住证明、技术服务上岗证、工资卡明细表以及社保卡、社保清单、工作卡及其银行账户的交易清单等证据。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显示王某每月有1500元左右的存入记录。被告对原告按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有异议,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原告户籍来确定。

       【争议焦点】

        原告系农业户口,是否符合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提供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其有规律的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可得赔偿的残疾赔偿金为256072元(32009元/年×20年×40%)。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实际支付鉴定费4761元。原告配镜发生的费用860元为合理、必要的费用。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7000元为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遵医嘱需加强营养,本院对其营养费酌情支持1800元。原告可得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40元(30元/天×108天)、护理费为14600元[50元/天×(3人×76天+2人×32天)]。原告可得赔偿的误工费为7314元(1590元/月÷30天/月×138天)。原告女儿王小某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其需要抚养18年,另有一名抚养人,应计被扶养人生活费86349.6元(23986元/年×18年÷2人×40%)。酌定原告可得赔偿的交通费为800元。确定原告可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应得赔偿款总额为452796.6元。被告保险公司应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强险之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限额52000元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宝某运输公司作为依法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对原告在交强险之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限额52000元之外的应得赔偿款400796.6元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452796.6元;二、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52000元;三、被告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宝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死亡伤残赔偿、财产损失限额外应得赔偿款400796.6元;五、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案例评析】

        在城镇,存在大量的农民工,所谓农民工,是指在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我国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农民工对城市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农民工理应享受城镇户口的同等的法律待遇。

        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其提供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其有规律的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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