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小林是某服装公司的采购专员,于2009年8月14日外出采购公司办公用品,在送货物回公司的途中,突然想起上司吩咐回来时顺便买包烟给他,于是小林就吩咐司机送货到公司门口,自己下车到公司隔壁街道小店购买香烟,在回来的路上被一辆小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 【争议焦点】小林能否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小林认为:自己是在工作的时间外出采购,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小林是在购买香烟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购买香烟是小林个人协助同事的行为,所以交通事故发生时纯属于小林个人原因而非工作原因。 【结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小林是公司的采购人员,本职工作是为公司购买所需物资,在外出时为上级指示购买香烟的行为与小林的工作具有从属性,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范围内的工伤。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中,对于“工作原因”虽然没有较为明确的条文,但在实践中,我们普遍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与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和间接的联系。根据联系的紧密性相关程度来辨别是否为“工作原因”。 案例中,小林的行为是受到上级的指示,不管这个指示是上级的私人原因还是公司指定,均应视为工作原因。这也是实践当中,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在规定不明时,有上下级指示关系或者工作岗位联系不可避免性时,均倾向认定为“工作原因”。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疑问可拨打我们咨询电话(微信:akyypk123)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