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出租车运营实行承包制度,出租车司机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每月向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费,俗称“份子钱”。如果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导致无法正常营运,但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承包费,从而形成了间接损失。对于该项损失,赔偿义务人是否需要进行赔付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从本质上来看,承包费其实是出租车司机的正常营运支出,它属于出租车司机的成本,同时也是收入形式之一。如出租车司机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出车,将无法获得收入,承包费用只能自掏腰包,不能从正常收入中支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为出租车司机,对于因车辆损失导致无法营运,仍需支付的承包费,属于间接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同时,出租车司机无法出车营运,损失的不仅仅是承包费的收入,还包括平时的工资收入,即误工费。所以,出租车的承包费用与司机的误工费用往往相伴而生,在索赔承包费间接损失的同时,仍然可以索赔误工费。但应当注意计算误工损失的起止时间的计算。 综上,出租车因交通事故致损导致不能营运的,期间导致的承包费损失和误工损失均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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