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韶关市仁化县红十字会原副会长李涛醉酒驾驶,撞死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法庭辩论过程中,李涛及辩护人提出了自首和立功情节,并请求法院免于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涛及同车人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并未离开,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接受酒精含量测试,同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亦交代自己是肇事者。所以,李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此说法予以采纳。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在交通肇事后,当肇事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限的情况下,肇事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第二,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司法机关限制时,要成立自首情节,必须得是当事人供述的情节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满足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成立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李涛一家积极赔偿死者丧葬费等情节,辩护人向法院主张此应属于立功情节。法院认为,李涛及其家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法院不予采纳。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此案中,李涛在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情节,并不属于立功的范畴,因此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此举有助于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如果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李涛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不具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因此,其辩护人主张的免于处罚的辩解意见亦不被法院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涛醉驾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涛有自首并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但其醉酒驾驶,亦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从报道后的反馈来看,部分民众觉得李涛的量刑过轻,虽然其具有自首情节,但是李涛属于醉酒驾驶并致1人死亡,而按照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李涛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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