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单一的连带责任演变成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共存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将侵权分为意思一致的共同侵权与意思不一致的分别侵权,对于意思一致的共同侵权,法律规定其对受损的第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意思不一致的分别侵权,法律规定其对受损的第三者按情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或机动车一方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则存在连带赔偿责任与按份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不完全一致,因此,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也存在责任大小之分。 一、机动车方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赔偿义务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换言之,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赔偿义务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赔偿义务人都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而拒绝。 连带赔偿责任包含以下内容:1.赔偿义务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各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的义务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赔偿义务人均不得拒绝;3.连带责任的承担由法律规定。 (一)连带责任各机动车方份额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机动车各方的份额按以下两种情形确定: 1.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根据各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2.连带责任机动车方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连带责任的各机动车方责任大小的,则由各机动车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各机动车方对各自责任份额的承担 1.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机动车方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任何机动车方均应当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任何机动车方均负有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任何机动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受害人的赔偿。为了保障赔偿权利人的权利,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机动车方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机动车方作为共同被告。 2.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向受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后,有权要求连带责任的其他机动车方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之间,支付超出自己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追偿。 3.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机动车方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机动车方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障连带责任人的利益,体现承担责任的公平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机动车方的诉讼请求的,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承担全部份额。 法律实务 如,甲车(货柜车)、乙车(摩托车)相撞,发生乙车乘客丙死亡的交通事故。甲、乙两车的驾驶人负同等责任,丙方无责任。甲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乙车无购买任何保险,车辆基本没有价值。丙方亲属在起诉时认为乙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乙车方不予起诉,仅起诉甲车方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40万(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明确表示不追加乙方作为共同被告。最后法院只判决甲方承担50%的责任即20万元。相反,如果丙方亲属起诉甲乙两车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丙方亲属可以获得40万元的赔偿。 二、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连带责任的对称,按份责任又称分割责任,是指侵权机动车为多方(两方以上)时,各侵权机动车方按照一定的份额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无连带关系。也就是说各侵权机动车方按照各自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分别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的内容 机动车各方的按份责任包含以下内容: 1.各侵权机动车方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在法律上,各侵权机动车方对同一赔偿义务仅对规定的份额负责,一机动车方对其他机动车方的责任份额不承担责任。 2.赔偿权利人只能就侵权机动车方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赔偿,某一机动车方按份责任的履行只引起特定责任份额的消灭,不影响其他机动车方责任份额的存在。 3.在按份责任中,对某一侵权机动车方发生效力的免责事由并不当然地对其他侵权机动车方发生效力。 (二)机动车方按份责任的确定 机动车方的按份责任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各机动车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两辆以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伤亡的,伤亡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撞完成的,多辆机动车之间彼此并没有紧密联系的,则各肇事车辆对第三人的伤亡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2.难以确定过错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法律关系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法律对其权益作出了特别的保护。 |